1 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人才结构及梯度,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切实改善和提高各类高等人才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所称高等人才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各类院士(工程院士、科学院士)。本规定不适应所有人才的试用期或见习期。
3 福利待遇
3.1学位津贴及要求
3.1.1硕士研究生每月学位津贴400元;博士研究生1000元;博士后2000元;院士5000元。
3.1.2当月出勤不满十五天者,取消当月学位津贴;
3.1.3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取消(或者追回)半年或全年的补贴:
⑴不服从组织调动者;
⑵因个人因素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者;
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追究或行政处分者。
3.2住房待遇
3.2.1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院士等在本市无住房的享受公司提供的住房补贴;
3.2.2住房补贴标准为500元/月,随工资一起发放;
3.2.3如工作年限不满一年,公司将收回补贴;
3.2.4若工作年限满五年,公司为其提供住房一套;若满十五年,公司将住房产权过户其本人。
5 其他
5.1试用期过后,公司可以优先为其配偶提供就业机会,并在其它生活方面对其予以协助和关怀,如子女入托和上学等等;
5.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高等人才引进时相关合同予以补充和说明。
6 本文件由办公室起草并归口管理,由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